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告知诉讼风险。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填具《立案批办单》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立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立案登记。
三、办案规则
1、凡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均由本所主任亲率本所全体律师团队办理。集全所智慧和力量完成每一宗案件。
2、本所专家团队,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根据其相应法律专长可提供相应参考意见。
3、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或有重大影响案件,根据委托人要求,本所组织专家团队举行法律论证会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