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
《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