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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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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22

强化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将从今年31日起施行,存在违法施工、恶意欠薪等12种情形的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将难以获批,并将面临其他处罚。

根据规定,凡在国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按规定办理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在取得资质后,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申请资质许可由部省市三级审批: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对相应区域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拥有独资或者合资的劳务企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但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根据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建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规定第23条明确提出,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并禁止企业在1年内再次申请相关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禁止企业3年内再次申请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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