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农办财〔2015〕10号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14项中央级设立的农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相应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事档案保管费予以取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