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
2004年,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阮万广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及庭审,辩护人发现本案认定贺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遂提出对贺某某敲诈勒索罪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无罪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指控贺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本案一审生效。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