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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四个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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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等四个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下简称四个《规范》),作为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执行规范予以发布。四个《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志着广东省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进入崭新局面。 

提出更高法律援助服务要求

四个《规范》参照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模式,结合广东实际,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服务原则、服务类型、质量监控等内容,细化了法律援助服务要求,覆盖全案件类型、全办案流程、全诉讼阶段和全援助方式,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四个《规范》既是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指南、服务标准,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办案质量的依据。”广东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相对于司法部发布的规范,广东省四个《规范》在服务要求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例如,四个《规范》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被羁押的受援人,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

此外,司法部发布的规范是提供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合格标准。广东省四个《规范》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是评判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为良好或优秀的标准。如果律师等承办人员严格执行四个《规范》规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及辩护服务的,其服务可以被评为良好或优秀等级。

对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四个《规范》也作出了细化,为各地制定补贴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例如,四个《规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承办机构的分布情况、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以及受援人意愿、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如果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承办人员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此外,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四个《规范》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倒逼承办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覆盖全案件类型、全办案流程、全诉讼阶段和全援助方式

涵盖所有案件类型是四个《规范》的特色之一。根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承办人员代理工作的不同要求,广东省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拆分成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进行制订。

考虑到广东省是用工大省,农民工是广东省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每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半以上,广东省又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从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中拆分出来,专门就此编制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指导承办人员通过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缓解劳资双方矛盾纠纷。

四个《规范》涵盖了法律援助的所有办案流程,强调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履职、承办人员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四个《规范》,一项法律援助案件完整流程应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支付补贴—归档等8个环节。四个《规范》对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人员在以上8个环节中怎么做、做什么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在承办环节,对承办人员在收案、约见受援人、调查取证、出席庭审、庭后工作、结案等环节的服务要求逐一细化,确保承办人员遵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四个《规范》涵盖了所有诉讼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涵盖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法律帮助等各个法律程序的法律援助服务;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涵盖了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各个法律程序的法律援助服务;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行等各法律阶段的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还对调解、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服务均提出了承办要求,其中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阶段的服务标准是广东省结合本省实际单独提出的承办要求。

四个《规范》涵盖了所有法律援助方式。除了对传统的法律咨询、代书、代理、辩护等法律援助方式提出更严的承办要求外,四个《规范》还对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代理的法律援助方式提出了详细的承办要求。

调查取证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中,四个《规范》对调取证据提出了指引,对调查取证提出了新要求。针对不同案件证据材料不同,四个《规范》分类提出了证据目录清单,指引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证据目录清单调取证据。其中,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材料清单最为详细。

完善申请人、受援人权利义务保障措施

对申请人、受援人的权利救济,四个《规范》明确,申请人或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答复意见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为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四个《规范》也规定了申请人、受援人的相关义务。例如,受援人咨询时应提供真实的必要个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承办人员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如无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在承办人员指导下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承诺。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举证责任,受援人应向承办人员提供所掌握的证据。

此外,关于终止法律援助,四个《规范》明确,如受援人拒绝配合承办人员开展谈话、签订委托协议、提交证据材料和参加庭审活动等,影响法律援助事项正常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四个《规范》出台后,广东省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将快马加鞭,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广东法律援助工作将打开新的局面,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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