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网
陈先生是南通市通州区人,2015年6月,他和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总价180多万的一套商品房。
陈先生自有资金仅够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70%购房款准备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为此,陈先生与开发商约定,分3次支付购房款55万元,其余126万办理按揭贷款,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双方签订按揭补充协议书约定:如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贷款或最终批准的贷款不足支付房款,陈先生都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为陈先生办理按揭贷款,发现陈先生两年前信用卡逾期还款,被央行征信中心备案,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据此不予发放贷款。陈先生无力筹集126万现款。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陈先生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只能自还清贷款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
近年来,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事例时有发生,市民在贷款买房时,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