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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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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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