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深圳市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未能按照培训协议履行其应尽义务,现合同已过期。请求判令:退款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被告应在限定拿证时间内帮原告拿取毕业证,如未拿到证书则全额退还学费;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8月2日至2015年3月30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显示,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11月22日向被告分别交款2000元、4000元。原告称,被告给其安排了第一次考试后就没帮其报考第二、三期。无证据显示原告拿取了毕业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支付了款项,但未如约拿取毕业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全额退还学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深圳市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莫XX退还学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