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鸿程精密模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日电磁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俊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一、解决晶日公司与鸿程模具厂签订的委托制作模具的合同;二、鸿程模具厂、成俊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晶日公司返还双倍定金81200元。三、驳回晶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鸿程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晶日电磁工业有限公司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模具价款余款人民币60900元给深圳市龙岗区鸿程精密模具厂。三、驳回深圳市龙岗区鸿程精密模具厂的其他反诉请求。四、驳回深圳市晶日电磁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