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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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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人不预先支付律师费(或预先支付部分律师费),待案件胜诉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或支付余下的律师费)。

2、风险代理服务模式使得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高度结合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与固定收费或者按小时收费相比,律师对风险的态度更接近于委托人的风险态度,能成为委托人利益的热忱维护者。风险代理服务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委托人所接受。

3、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根据诉讼标的大小、诉讼事务繁简多寡、诉讼风险高低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一般地区的单个案件完全胜诉(或达到既定目标)后律师费应不低于五万。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灵活多样,充分考虑当事人具体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做

(一)当事人预付部分律师费用,支付差旅费,当事人自己负担诉讼费等费用,其余以案件结果按一定比例收费;

(二)当事人支付差旅费,当事人自己负担诉讼费等费用,其余以案件结果按一定比例收费;

(三)律师自己负担担差旅费,当事人自己负担诉讼费等费用,其余以案件结果按一定比例收费;

(四)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律师负担代理案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以案件结果按一定比例收费


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的区别:

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

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风险代理范围: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二、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三、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

四、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诉讼案件风险代理方案

案件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分析意见,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

调查取证:代理当事人向公安、工商等其他政府部门及公司、个人调查取证;

起诉立案: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书写诉状及其他法律文书并向法院起诉立案;

庭审辩论:代理当事人出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律程序;

提交代理词:根据案件审理及发展情况向法院提出专业的书面代理意见;

协商协调:代理当事人与法院、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等各方面进行协商,协调各方面关系;

和解: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协商、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以撤诉结案;

调解: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协商、谈判,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

其他诉讼事务:代理当事人申请回避,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撤诉等;

执行案件风险代理方案

执行案件分析:分析案件审理情况,结合所调查的被执行人线索,采取最有效、便捷的方式达到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信息调查: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如身份资料、婚姻状况、股东构成、股东信息、公司资产负债等可以帮助法院强制执行的信息线索;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资金、房产、车辆及公司资产等财产情况,以供法院执行;

协调督促执行: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往往要同时负责多个执行案,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律师只需对当事人负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以与法官相同的专业力量,协调、督促法院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执行协商谈判:案件执行中,实际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为防止案件向着不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实际进展状况,及时与被执行人协商谈判,达成方案,得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最佳结果

欠款催收风险代理方案

风险评估:为企业应收账款作专业法律分析,对不同类别性质的欠款做出不同的风险评估及清收方案;

电话清收:用电话、邮件等方式,由律师与欠款方联系,使欠款方知晓法律后果;

发律师函:发出正式律师函,对于一般非恶意拖欠起到震慑作用,并为下一步程序准备相关证据;

协商谈判:与欠款方当面协商谈判,直接进行催讨;

诉讼保全: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冻结其帐户或查封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

起诉审理:根据欠款的性质,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在法院的的压力下协商解决,或由法官判决;

强制执行:如果审理程序中,被告仍然不予支付,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国家强制力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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