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1日林粉清因贩毒嫌疑被公安机关拘留,其后被逮捕并移送起诉。
阮万广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林粉清虽有将毒品(冰毒120克)交与其姐夫林木德的事实,但因该毒品是其姐事先装在塑料袋中,外套大塑料袋,让其交与其姐夫,林粉清并不知情。遂提出要对直接装毒品的塑料袋进行指纹鉴定,以确定林粉清是否接触过毒品,以此推定其是否明知大塑料袋内所藏之物是毒品的律师意见。检察机关接受上述意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指纹提取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包装毒品的塑料袋上并并未检出有林粉清指纹!本案虽有林木德供述林粉清参与贩毒,但林粉清并未承认,其姐也无其参与贩毒的供述。阮万广律师遂以林木德供述系孤证为由提出认定林粉清构成贩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终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对林粉清作出疑罪从无的不起诉决定。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