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昨天的专题中,我们了解到三地仲裁机构合作频繁,求同存异、互相借鉴。那么,作为广东自贸区的当事人,若想选用香港仲裁模式仲裁,仅仅了解一般程序是不够的,还应对香港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做详尽了解,知道详细的规定,以应对仲裁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因此,今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香港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因此,香港的仲裁制度亦保留了原来在英国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香港的仲裁法律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香港仲裁条例》、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仲裁规则、国际公约。同时,有关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也构成香港仲裁法律的渊源。
普通法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由于香港沿用英国的法律体系,因此,普通法在香港回归之前构成香港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香港回归后,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之外,香港原先的普通法依然适用。香港法院在判决时,常引用判例法中有关仲裁的判例。
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它也属于判例法。然而衡平法基于自然法,其基本原则是公平和良知。衡平法在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时采用的方法比较灵活,诉讼程序也比较简单。1976年修正的《香港最高法院条例》指出:“在一切民事案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应由高等法院执行,如同其在英国由基本法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执行一样。”因此,衡平法中涉及仲裁的有关原则也构成香港仲裁法律的渊源。
香港仲裁条例
《香港仲裁条例》是香港仲裁制度最重要的成文法,也是香港仲裁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该法最初以《英国仲裁法》为蓝本,于1963年由香港立法局通过,此后又经过一系列的重要修订,于2011年6月实施最新版。《香港仲裁条例》主要包括总则、执行以及一般条文。关于该条例,小编将在明天推送的微信文章中作出专题介绍。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旨在协调和统一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该法所规范的是国际仲裁关系,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及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香港立法机构于1990年4月6日将该法纳入香港仲裁法律体系,曾经作为《香港仲裁条例》的附表5专门适用于国际仲裁。现在《示范法》已经成为《香港仲裁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作为香港仲裁法律的渊源,是指那些为香港立法局承认或认可的,当事人之间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在香港,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极为广泛,大致可分为三种:HKIAC机构仲裁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临时仲裁中适用涉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例》及适用本地的《本地仲裁规例》、其他仲裁规则。因此,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例》之外的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国际
条约
香港回归后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基本得以延续,其中对于仲裁影响较大的是《纽约公约》。另外,英国缔结的许多双边条约,也通过立法适用于香港,其中涉及仲裁的原则和规范,也都构成香港仲裁法的渊源。
其它
其他构成香港仲裁制度渊源的还有《高等法院规则》和《执业指引》。《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规定了根据《仲裁条例》向高等法院提出各项申请的方式。《执业指引》补充《高等法院规则》并对程序作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则和指导性文件同样构成香港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
小编语
香港作为国际性的大都会,商事、贸易活动频繁,而其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多样性,已然成为一个成熟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广东自贸区的成立,加大了区域内商事、贸易活动的往来,广州仲裁委员会充分利用粤港澳仲裁合作平台,设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积极对接多样性的仲裁制度法律渊源,使营商环境更先进、更便利。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