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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沿专题】证券纠纷解决新思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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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随着大庆联谊案、银广夏案等证券欺诈案件浮出水面,证券纠纷的数量大增。而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地市场化、国际化,证券纠纷将日益复杂。具有快捷、专业、灵活等特性的仲裁,将为妥善解决证券纠纷提供另一条重要出路。

01证券纠纷仲裁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体系已经实现跨越式发展,金融领域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专业化。一些仲裁机构加入了金融仲裁专业化的建设之中,并取得积极效果。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发挥仲裁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作用。以此为契机,证券经营机构纷纷在业务经营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进一步开拓证券业务纠纷仲裁解决新思路。

02证券纠纷仲裁解决的优越性

证券纠纷仲裁具有:

03证券纠纷仲裁制度构建设想

明确我国证券仲裁的受理范围。证券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及利益庞杂,必须对受理范围加以明确,才能更好的进行证券仲裁,解决证券纠纷。

在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中,由于证券交易商扮演重要角色,证券仲裁的受理范围非常广,几乎所有的证券纠纷都被纳入证券仲裁的受理范围,我国要明确证券仲裁的受案范围,更多的还是要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法制发展现状,并且还要贯彻仲裁自愿性原则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宗旨,而不能笼统全部列入。

优化仲裁员名册制度。证券纠纷不仅涉及证券股票等专业性很强的领域,还有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在证券的发行、交易中又可能出现购进、售出、承销、包销、代办等各类法律和经济交错的法律关系,单一法律、证券背景的专业人士难以独当一面。

适用灵活、特殊的仲裁程序规则。考虑证券纠纷专业性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等特点,在证券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规定不一定要严格按照诉讼一般性证据规则等。

改编自《仲裁研究》第39期《证券纠纷仲裁解决之探析》,作者,王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助理,法学硕士。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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