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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沿专题】“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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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不同,仲裁在我国仍未充分发挥其天然优势,但是,在目前鼓励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的大背景下,支持、鼓励、发展仲裁已逐渐取得共识。仲裁,依赖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论界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也多有研究,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影响也占有一席之地。

1案情简述与法律争议

被申请人甲公司(买方)位于A国,是一家从事矿产交易的企业,申请人乙公司(卖方)位于B国,是一家国有矿场开采企业,甲公司是丙公司的新设全资子公司。经谈判,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笔矿产交易达成合作关系,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解决”。后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申请人提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保持一定形式的存在。如在谈判过程中积极地推动交易的达成、协助甲公司拟定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并与乙公司敲定交易价格、使用自己账户协助甲公司开立信用证、谈判时承诺将担任甲公司的保证人等。

本案的焦点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否产生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缔约第三人的效果,即在本案中,申请人能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追加丙公司为仲裁第三人。

2观点争鸣

仲裁庭不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加入第三人

仲裁庭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加入第三人

3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的影响 4“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商事仲裁中的实施

本文来源于第39期《仲裁研究》,原名《论“诚实信用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作者王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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