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温国林、温林铖涉嫌盗窃被一审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温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温林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通过阮万广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一、上诉人温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上诉人温林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