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朴虎英与段昌伟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双方未签合同,投资款并无转账记录。一年后朴虎英发现段昌伟在注册公司时将其排除在公司股东之外,而将另一人招入作股东。朴虎英经与其多次交涉未果后,运走公司价值60万元货物。段昌伟以职务侵占罪报案,朴虎英遂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又被逮捕、起诉。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朴虎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阮万广律师接受朴虎英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调查取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朴虎英是公司股东之一,朴虎英拉走的60万元的货物相当于其投资款加应分红的公司利润,朴虎英曾多次找段昌伟清算,要求解决纠纷。
阮万广律师据提出朴虎英无罪、本案系民事纠纷的意见,二审采纳律师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朴虎英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朴虎英已获国家赔偿。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