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上的体现。其选择只能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排除默示的选择;选择的范围只包括所选国家法律中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排除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意思自治时,则不能选择。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合法,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情况,否则视为无效。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联系,一般只允许在合同缔结地法、履行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当事人国籍国法五者之间进行选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认定事实客观、全面,适用法律准确、适当,实体处理公正、合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外,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准确选用准据法;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之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3)有三类合同绝对地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它们是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通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还有技术进口,设备进口等有关合同,对这些合同应视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亦应适用我国法律。上述三种合同如系在国外履行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